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91********,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因涉嫌走私毒品,于2019年11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新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郑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暗网”网站多次从境外购买国家禁令管控的药品盐酸曲马多片;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将其走私得来的盐酸曲马多片卖给宋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11月2日,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在郭某某家中查获并当场扣押盐酸曲马多片500片;2019年11月7日至21日,其从境外购买盐酸曲马多的四个跨境包裹陆续被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走私的所有批次的盐酸曲马多片均检出曲马多成分。查获的盐酸曲马多片共计2500片,每片含曲马多100㎎,共含有曲马多250 g。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到案经过;
(2)侦破报告;
(3)情况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邮局海关证明;
(5)郭某某用手机软件购买盐酸曲马多药片交易记录照片;
(6)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7)新郑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8)药品快递件照片;
(9)郭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10)盐酸曲马多药品信息照片;
(11)陈某利提供微信信息及其向“风淡云轻”购买盐酸曲马多转账记录;
(12)郭某某提供其微信顾客宋某健等人向其购买盐酸曲马多的转账记录;
(13)宋某健提供其通过QQ软件购买盐酸曲马多的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
(14)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5)户籍信息;
2.证人陈某利、宋某健、陈某峰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郑)公(刑)鉴(理化)字[2019]649;
(2)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郑)公(刑)鉴(理化)字[2019]755号;
(3)河南一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城鉴定[2020]毒鉴字1025号;
5.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走私、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郑州市管城区**城**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3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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