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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郭某甲在本市高镇冼沙村二上坊祥兴中街80号一楼店铺收受证人郭某乙、蒋某某、温某某、微信名“水果**”、“郭.z**”(郭某乙)、等20多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获利,至今非法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共计7万多元。2019年10月17日(第116期),郭某甲收受蒋某某、温某某等23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共计投注金额2546元。当日2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到现场将被告人郭某甲和参赌人员温某某、蒋某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2310元人民币现金及当期投注单2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蒋某某、温某某、郭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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