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09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下载“聚乐承德棋牌”软件,利用微信号g308948注册平台账号,并注册亲友团ID 号17126075,并用微信昵称“米兰的香”在微信好友中推广二维码使成员进入其“亲友团”。被告人郭某某在推广“亲友团”二维码的同时,让“亲友团”成员进入其组建的微信群,先后共组织张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聚乐承德棋牌”软件上进行赌博。对“亲友团”内成员购买游戏道具“钻石”的钱以50%的比例抽头,并通过微信群发红包或直接转账的方式结算赌资,共非法获利4284元(其中3396元转入其本人尾号为“4651”的建设银行卡内,888元留在“聚乐承德棋牌手机软件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运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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