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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贪污罪)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8〕3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42128********7359,原任颍上县黄桥镇郭彭村党支部书记,住颍上县**镇**村**队**号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颍上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颍上县黄桥镇实施,该项目涉及黄桥镇的郭彭村等四个自然庄。项目实施前,镇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村、队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该项目的拆迁面积、地面附属物的丈量、统计上报和补偿款的发放等工作。

项目实施后,郭彭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某安排文书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刘某的名义虚报复垦拆迁补偿款109480元,以郭某某的名义虚报复垦拆迁补偿款62900元。同年7月17日,黄桥镇财政所将上述复垦款分别转入刘号及郭某某军的账户。2015年1月,其他村因虚报拆迁补偿款被立案调查,郭某某担心事发,遂安排刘某某将109480元退还至该村三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黄桥镇人民政府党委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批复、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函、挂钩拆旧地块调整协议书、颍上县工业园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颍上县黄桥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调整及复垦方案、颍上县黄桥镇人民政府文件及会议记录、土地复垦补偿款报销单据封面及郭彭村斜路庄土地复垦地面附属丈量情况、颍上县财政局黄桥镇财政所记账凭证、财政实拨支付凭证、土地复垦补偿款发名册、银行转账凭证、黄桥镇郭彭村2015年明细分类账等书证;

2.刘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颍上县黄桥镇郭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复垦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1723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适应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郭某某退还账款6.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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