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清城区粮食局主任科员,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大厦*座**号,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豪庭*号楼*楼**。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清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清远市清城区**镇党委副书记并担任**镇理财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镇党委书记陈某某(已判刑)、**镇党委委员卢某某(已判刑)、**镇建委主任林某某(已判刑)等人,采取虚构政府工程项目、签署虚假结算、审批核拨款项的方式,从**镇政府非法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9216059元供陈某某个人使用。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离职出逃。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证明、职务任务通知及关于**镇党政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记账凭证及预算拨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带娣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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