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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贪污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村报账员。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苏家屯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两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经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村两委班子会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担任**村报账员。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协助苏家屯区姚千街道为**村村民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其经手收取的120名村民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占为己有并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共计人民币27,6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依法传唤至监察机关,该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两委班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实材料、情况说明、名单、收据、2019年苏家屯区新农合参合情况统计表及参保名单、2019年苏家屯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2019年医疗续保登记表、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缴费确认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所作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特定款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的规定,如能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否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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