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部部长、董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拟),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小区**楼**单元**室。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0日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9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3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2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同年6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我院决定、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3日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某甲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纪委副书记、纪检××部部长、董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拟)等职务便利,多次安排他人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本人或他人与恒丰银行无关的费用共计46.04451万元在恒丰银行予以报销。
1.2016年8月,被告人郭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将个人消费及黄河三角洲教育产业园项目签约有关费用共计8.8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
2.2017年7月,被告人郭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将个人消费及滨州高新区**产业园项目签约有关费用共计10.54451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
3.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将其个人费用及其侄女郭某乙留学相关费用共计26.7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检察官助理:李丰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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