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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9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村路边向倪某某贩卖2100元钱冰毒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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