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9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村路边向倪某某贩卖2100元钱冰毒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