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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德济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楼**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与烟厂后街的金誉花园小区以600元价格将0.5克冰毒卖与蒋某某。同年3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对蒋某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从现场查获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0.03克)。经鉴定,从被查获的晶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2020年6月2日20时,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德济路**号院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后,郭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称重笔录及照片;

(5)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

(6)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收缴及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

(7)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8)微信号、支付宝账号以及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9)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1)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2)年龄证明;

2.证人蒋某某、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4.郑州市公安局(郑)公(刑)鉴(理化)字[2019]150号检验报告;郑州市公安局郑公(网)鉴字[2020]29号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兰  岚

  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三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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