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11月25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时许,柯某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交付下,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夏某某(微信号为w8****,微信昵称为Kittye)购买毒品海洛因。夏某某收到转账后又加300元向被告人郭某某(微信号为wid-f4mpt8ehqp****,微信昵称迷茫的人生)微信转账700元购买毒****,打算和柯某某共同吸食。随后柯某某按照夏某某的指示在贵阳市云岩区金伍路355号斜对面路灯杆下的草丛中找到一包外层为白色卫生纸包装、内层为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87克)。2020年6月12日17时30分许,夏某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交付下,向被告人郭某某微信转账400元购买毒****,并按照被告人郭某某的指示在贵阳市云岩区金伍路355号斜对面路灯杆下的草丛中找到一包外层为白色卫生纸包装、内层为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43克)。民警随后在该路灯杆前方20米处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2020年6月16日,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郭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OPPO手机两部、1100元微信****;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毒品扣押及计量表、毒品称量及取样表、毒品收据、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提取、检查笔录:搜查、提取、扣押、检查、辨认、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现场查获毒品录像、通话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六张,光盘二张,随案移送作案工具OPPO手机两部、1100元微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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