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沂水县**处,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冰毒约1.6克。
2、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沂水新华书店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冰毒约0.6克。
3、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贩卖冰毒为目的,收取沂水县**镇**村王某某购毒款2500元,后因未能联系到冰毒而未交付。
4、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沂水华信国际西边沂河大桥西首,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沂水县**镇**村赵某某冰毒约0.7克。
5、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沂水县第二中学南,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沂水县**镇**村赵某某冰毒约0.7克。
6、2017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沂水县**镇**村王丕明的面包车内,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冰毒约0.6克。
7、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沂水县**路灯下,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冰毒约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6998****);;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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