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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现住址黄岛区**小区**号**单元501户,系宏**驾校职员。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宋某某转账1300元给李某某(在逃)欲购买冰毒,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让其联系购买冰毒,后将1300元转账给郭某某。郭某某后又联系岳某某帮其购买冰毒,岳某某将一叫尹某某的男子的微信推送给给郭某某。郭某某与尹某某取得联系后微信转账给尹某某800元购买冰毒,9月6日1时许,尹某某至岳某某所在的蓝海**员工宿舍内将0.2克毒品交给郭某某,岳某某当着郭某某的面从中抠出0.1克。当日8时许,尹某某又将0.2克冰毒交由岳某某带至蓝海**员工宿舍内交给郭某某,后郭某某自行前往尹某某位于烟台前小区**号楼2单元301户的家中取走0.1克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尹某某200元。后郭某某在黄岛区雅典娜医院门口处与李某某、宋某某见面,将0.4克冰毒交给宋某某,郭某某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冰毒一次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珍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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