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郭远斌,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号。2016年6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2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远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买毒人王某甲找到被告人郭远斌购买“麻古”和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毒资。之后,被告人郭远斌用250元钱现金从王某乙(另案处理)处买到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星菜市场门口给了王某甲,被告人郭远斌从中获利50元。
2.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王某甲觉得之前买的毒品质量不好,再次找被告人郭远斌购买“麻古”和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毒资,被告人郭远斌用300元现金从王某乙处买到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附近给了王某甲。
3.2019年10月20日2时许,买毒人王某甲找到被告人郭远斌购买“麻古”和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毒资。之后,被告人郭远斌用300元现金从王某乙处买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附近给了王某某,王贱苟给了其两包芙蓉王香烟。
4.2019年10月24日15许,被告人郭远斌通过微信收取买毒人杨某某300元毒资,在青云谱区洪都中学将毒品“麻古”和冰毒卖给杨某某并从中获利50元。
5.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郭远斌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00元毒资,在青云谱区洪都中学将毒品“麻古”和冰毒卖给杨某某并从中获利50元。
6.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郭远斌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300元毒资,在青云谱区洪都中学将毒品“麻古”和冰毒卖给杨某某并从中获利50元。
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郭远斌涉嫌贩卖毒品给他人,并电话通知其来接受调查,被告人郭远斌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下线杨某某和其上线周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和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远斌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远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远斌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共计六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远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远斌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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