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伟来(外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3日因犯容留吸毒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伟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郭伟来在饶平县黄冈镇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叶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注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郭伟来在饶平县富豪KTV附近巷子,将0.1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
2、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郭伟来在饶平县黄冈镇石埕郭厝巷7号之一的厝内,将0.1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3、2019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郭伟来在饶平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巷子,将0.1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4、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郭伟来在饶平县黄冈镇石埕郭厝巷7号之一的厝内,将0.1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饶平县黄冈镇石埕居委会郭厝祠巷一老屋抓获被告人郭伟来和吸毒人员张某某,现场查扣针筒、人民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针筒、人民币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伟来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伟来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伟来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