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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保山市施甸县****社区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4.55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商贸城路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3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0.297克;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施甸**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6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0.594克;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门口路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4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0.396克;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镇**村委会**组老年活动室门口路边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1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1.485克;

5.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门口路边以300元人民币(微信支付)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1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0.99克;

6.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施甸县**镇**澡堂路边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段某某1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1.485克;

7.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家边路边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段某某5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4.95克;

8.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家边路边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段某某至少10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9.9克;

9.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镇商贸城路边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段某某4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4.4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数量共计24.5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维

检察官助理:赵雪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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