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园**园**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瓦房店市**医院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赫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涉案冰毒已被赫某某吸食。
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瓦房店市***家园小区一超市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涉案冰毒已被王某某吸食。
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瓦房店市中国**保险公司门前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在郭某某身上及其入住的**宾馆内搜出甲基苯丙胺75.98克,涉案冰毒被依法扣押。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77.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系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锋
代理检察员:曲燕京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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