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村**厝**号,暂住福建省平潭县**小区**期**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壹号公馆”旁民房楼下,向吸毒违法人员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1克,500元人民币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壹号公馆”旁民房楼下,向吸毒违法人员潘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400元人民币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壹号公馆”旁民房楼下,向吸毒违法人员潘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600元人民币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盛林路共同家园公寓楼下,向吸毒违法人员吴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600元人民币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吴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截图;
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高 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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