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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诬告陷害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大学本科,通辽市科尔沁区**幼儿园幼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同安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到翁牛特旗**镇**宾馆,在宾馆的**房间内,李某某想要与被告人郭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郭某某因考虑双方家庭及孩子,拒绝了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同楼层入住的安某某因听到郭某某喊“李某某你想干嘛”,发微信给郭某某让她注意点,郭某某回复安某某说:“李某某喝多了,什么是也没有发生,让安某某将李某某抱走”。安某某到郭某某房间内与李某某发生打架,李某某报警称自己被人殴打,被告人郭某某阻拦未果。警察现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因不想安某某因与李某某打架被公安机关处理,于是谎称李某某强奸了自己,想通过这种方式阻止李某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安某某打架的行为,在警察对郭某某询问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称李某某对她实施强奸,由于她的反抗,李某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于是警察将李某某带回调查。2019年7月15日13时许,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得知李某某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16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做二次笔录称,李某某想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自己的意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2.证人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光盘五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致使他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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