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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为进行网络赌博,在疫情期间,自2020 年 2月1日至2月13日,以卖口罩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12,450元、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8,000元、张某某人民币47,100元,共计人民币87,550 元人民币。骗取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郭某某返还王某某人民币1,100元,返还林某某人民币749.5元,返还吕某某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如实供述情节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孙媛媛
检  察  员:  晏  飞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26159****;

2.侦查卷宗2册89页、补充材料19页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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