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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郭**,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聂堆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郭**到西华县**镇**行政村**村郭**家,以能为郭**的儿子郭**(商丘监狱服刑)找关系办理假释,和为其妻子胡**看病为由,骗取郭**钱财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郭**陈述;

3、​ 证人卫**、郭**、胡**等人证言;

4、​ 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聊天记录、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5、​ 视频资料一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金超

检察官助理:王思齐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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