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房**里**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姜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实际经营、控制天誉盛达公司、股中盈公司等多家企业。2015年10月以来,姜某某等人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26支现货品种,在该公司搭建的滨海交易平台进行仿证卷式交易,每支品种购入的数量均占总数量的绝对多数。后姜某某、许某某等人让天誉盛达公司等企业的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到滨海交易平台开户入金,让业务组长向被害人推荐买卖其掌控的邮票、粮票,利用股中盈公司操纵价格走势,以骗得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郭某甲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组长,其组内业务员虚构成功女性身份,通过天誉盛达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通过添加好友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谎称有“内幕消息”,能预测价格走势等,并通过提前披露价格涨跌信息,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伺机将其业务组长即郭某甲包装成知晓“内幕信息”的老师、助理推荐给被害人。业务员还配合业务组长诱骗、鼓动被害人开户入金,按推荐进行买卖,并在被害人有亏损时配合业务组长即郭某甲予以安抚。被告人郭某甲负责指导被害人开户入金,根据许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的指示诱骗被害人在指定时间、价位买卖公司掌控的邮票、粮票,并将王某甲的指示传达给组内业务员。股中盈公司通过其在滨海交易平台开设的多个交易商账户,利用掌握的数量优势,先以自买自卖的方式,活跃盘面拉升价格;当到达一定价位时,就大量抛售持有的邮票、粮票,操纵价格下跌;当下跌到一定价位时,公司又操纵价格向上回调,继而再操纵价格下跌,如此循环直至将持有的邮票、粮票基本抛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根据许某某、王某甲的指示向开户不久的入金较少的被害人推荐购买价格将上涨的邮票、粮票,让其小幅获利,诱骗其加大投资;被害人欲投入大额资金后,就推荐购买价格将下跌的邮票、粮票,并编造各种理由让被害人持有或继续买入。被告人郭某某与股中盈公司的抄盘人员相互配合,通过操纵涉案邮票、粮票的价格涨跌,采用反向高抛低买的交易模式,骗得被害人巨额钱款。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组长,违法所得共计32.5万元,任组长期间参与骗得人民币1310.3944万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后台数据、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光盘;

3.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4.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贾某某、侯永强、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雷某某、纪某某、余利花、漆富裕、陈某甲、刘某某、杨某乙、徐某某、陈天水、陈某乙、程某甲、陈某丙、郭某乙、张某丁、何某某、刘胜强、范某某、王某己、杜某某、郎某某、程某乙、杨某丙、李某乙、孔某某、冯某某、李某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艳红、胡某某、费建平、彭某某、连某某、夏某某、杨某丁、万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