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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四川省江安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加入一“酒托”诈骗团伙,负责在网络上伪装成年轻女性与陌生男子谈恋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遂将被害人约至指定餐厅、酒吧内,由团伙内其他女性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同时,郭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同年12月底,郭某某伪装成姓名为郭雨馨的年轻女性在网络上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过程中,以借钱的名义诈骗了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诈骗完成后,郭某某就将李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了。

2.201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名为“未来漫展交流群”的QQ群里发布低价出售PS4和苹果8Plus手机的虚假消息,诱骗他人上当。后,被害人冉某某看到该虚假消息后与郭某某联系购买PS4和苹果8Plus手机。2020年1月9日、1月10日,被害人冉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郭某某转账2000元和1500元。之后,郭某某将冉某某QQ号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2020  11 2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提讯证1份、光盘3张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郭某某的1部苹果手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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