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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渭源县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其可以通过其名下“**农业养殖合作社”的名义,帮苏某某购买享受政府补贴的牛和羊为由,虚构昵称为“渭源畜牧扶贫办惠某某”的虚假身份、伪造收据等方式,诈骗被害人16000余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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