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号**乡**号村**号。被告人郭某某曾于2010年11月因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以帮被害人潘某某申请高额贷款,用其支付宝在淘宝上刷单,再将款还给被害人为由,分别于2018年9月2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大厦“*****”店,操作被害人潘某某的手机用其支付宝(账号:6090*****@qq.com)在“中邮贷”贷款人民币8500元,在“来分期”贷款人民币1200元,全部转存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帐号185*******,昵称为**通郭某某)内;于2018年10月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商业城操作操作被害人潘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在“借呗”贷款人民币3600元,在“来分期”贷款人民币1300元,全部转存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帐号185*******,昵称为**通郭某某)内;于2018年10月10日,登录被害人潘某某的支付宝在“花呗”贷款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潘某某索要验证码后将2000元人民币转存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于2018年10月26日,登录被害人潘某某的支付宝,通过其支付宝绑定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在南宁市***美容院透支消费1980.5元人民币;于2018年11月8日,登录被害人潘某某的支付宝在“来分期”贷款人民币1700元,转存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被告人郭某某以上5次五次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280.5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帐户(帐号185*******,昵称为**通郭某某)内,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告人郭某某失去联系,全部款项未还。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下村***治**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