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7********,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市**镇**村**号,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市**镇**护理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了解到其同事即被害人肖某某想要办理北京机动车牌照指标后,对被害人谎称其有一个在国家电网北京公司工作的表弟,有内部机动车牌照指标,并通过伪造微信聊天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答复函,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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