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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某某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以帮丁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但需要找人吃饭、送礼为由骗取丁某某、王某某人民币48000元;

2、2018年底,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助孔某某办理贷款送礼为由,骗取孔某某人民币1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将骗取的赃款人民币67500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将诈骗的钱款全部退赔,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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