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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假以给庄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冒充郭**等人名义通过微信聊天,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庄某某人民币31614元。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帮助董某某办理贷款等名义,诈骗董**人民币10700元。

案发后,以上诈骗钱款均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转款记录、借条、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应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3.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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