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自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疫情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联系不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QQ群发布售卖口罩信息,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以收取定金、货款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80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手机关机,诈骗钱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疫情期间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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