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路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未收押,次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起,被告人郭某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用“王某某”的名字以结婚的名义,编造欠别人钱、买项链、看病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三万余元。钱到手后,于2019年3月底将孙某某的电话拉黑。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将骗取的三万元钱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报案登记表、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郭某乙、李某某、程某某、裴某某、孔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召岭
万欣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证人名单、具结书。
3.案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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