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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宁夏平罗县**镇**小区**。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平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8日、4月21日、7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2日退查一次,3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5月5日二次退查,6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虚构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欠其表哥刘某乙煤款,该公司欲将大地公司职工餐厅交由刘某乙承包,刘某乙又欲将该餐厅转由郭某某承包的事实,以合伙承包经营大地公司职工餐厅须交纳保证金的名义诈骗张某某、刘某甲共6万元现金,后又以顺利承包餐厅须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张某某、刘某甲共2万元钱。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将骗取的4.5万元退赔给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欠其表哥刘某乙煤款,该公司欲将职工餐厅交由其表哥刘某乙承包,刘某乙又欲将该餐厅转由郭某某承包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郭某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聪

2020年7月20日

附: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9522****)

2、侦查卷叁册、补充材料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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