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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谎称向他人租用的宝马、沃尔沃等品牌汽车以及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奔驰牌汽车系自己所有,将上述汽车先后抵押给被害人盛某某,抵押得款共计人民币510000元,后无力偿还。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资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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