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80********,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街**号楼付**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2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有办理郑州市管城区公租房的渠道和能力,且2019年5月可以办成,以此骗取李某甲的信任,先后以好处费和关系费的名义共计骗取李某甲55000元。自2018年底开始,被害人李某甲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多次要求被告人郭某某退款,未果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近亲属已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李某甲,李某甲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郑州市房管局\民政局文件、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王某甲、和某某、王某乙、李某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办人:张艳霞 董文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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