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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汉族,专科毕业,云南省**旅行社焦作**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焦作市山阳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拘;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以办理工程师挂靠、公租房、承兑汇票等借口,共计诈骗被害人郑某某207025元,后其于2020年9月7日至9月19日期间偿还被害人2.5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郑某某17.8万元,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靳长林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号楼*单元*楼*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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