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号,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沙某某(在逃),乘坐王某甲驾驶白色宝骏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甘A****)窜至秦安县郭嘉镇实施诈骗。按照事先约定,王某某负责寻找目标并充当收购古钱币的陕西商人,在郭嘉镇街道遇到被害人贠某某,便上前搭讪,自称收购铜板(古钱币),一个1800元,被告人郭某某看到王某某和被害人贠某某搭上话后,上前谎称其亲戚有很多铜板(古钱币),并让贠某某和其一同收购,将被害人贠某某领到沙某某处,沙某某假充拥有古钱币,称铜板(古钱币)价格1千元。郭某某以共同收购,转手卖掉后赚取差价平分,取得被害人贠某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郭某某给贠某某5个铜板(古钱币),骗取其21500元人民币后借机离开现场,与王某某、沙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秦安县郭嘉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提取、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罗怀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4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5份,换押证1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证物:古钱币5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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