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2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2月初至2020年2月中旬,利用其微信发布虚假口罩信息,收取钱财后将对方微信拉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10人人民币11550元,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口罩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10人人民币115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