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置业上班期间,先后以结婚送彩礼及父亲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的人民币11万元,郭某某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高利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建设银行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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