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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原籍。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振华,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害人艾某某添加被告人郭某某的微信号(微信号:A某某,昵称为:培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郭某某购买竹子。郭某某明知自己无竹子出售,便想骗取艾某某的钱财。同年9月9日,郭某某告知艾某某从湖南发货到海南运费需要9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要求艾某某先交付5000元定金,艾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5000元。同年9月17日,郭某某发微信给艾某某称,购买竹子总金额为20281元,要求艾某某先交付10000元当前款,艾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10000元。后郭某某将艾某某的微信拉进黑名单,并未将竹子发货给艾某某。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月3日,郭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艾某某15000元,艾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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