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刘振华,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害人艾某某添加被告人郭某某的微信号(微信号:A某某,昵称为:培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郭某某购买竹子。郭某某明知自己无竹子出售,便想骗取艾某某的钱财。同年9月9日,郭某某告知艾某某从湖南发货到海南运费需要9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要求艾某某先交付5000元定金,艾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5000元。同年9月17日,郭某某发微信给艾某某称,购买竹子总金额为20281元,要求艾某某先交付10000元当前款,艾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10000元。后郭某某将艾某某的微信拉进黑名单,并未将竹子发货给艾某某。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月3日,郭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艾某某15000元,艾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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