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住通州市**镇**村**组**号。因赌博,2019年12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5日被通州区公安局平潮派出所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自行创建的“前往罗马尼亚务工”微信群内,以可以办理前往罗马尼亚务工为由,向群内成员收取3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费用以收取机票费用为由,收取群内人员每人1000元。据统计,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向被害人张宜飞等46人收取费用共计239000元用于自己赌博和日常消费,并未为他人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也未退回给被害人。2019年12 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不再联系,案发后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金某甲、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金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高 寒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