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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罗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在广东省**县使用昵称“新旧二手车,轿车.自卸车买卖”的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发送二手车辆图片及有关文字,虚构其有二手车辆出售的事实。被害人钟某某在广东省**市看到郭某某发送的二手车辆图片及有关文字后,通过微信与郭某某取得联系,郭某某对钟某某谎称其有二手车辆出售,取得钟某某的信任后,钟某某向郭某某订购一台东风天锦货车、一台东风乘龙货车,并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人民币定金给郭某某。2020年2月23日晚上,钟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继续向郭某某订购一台南骏货车,并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币定金给郭某某。郭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020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得知目前我国正流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器械紧缺,便在广东省**县使用昵称“新旧二手车,轿车.自卸车买卖”的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发送口罩图片及有关文字,虚构其有大量医疗口罩出售的事实。被害人冯某某在北流市看到郭某某发送的口罩图片及有关文字后,通过添加郭某某的微信与郭某某取得联系,郭某某对冯某某谎称其有大量医疗口罩出售,取得冯某某的信任后,冯某某向郭某某订购1500个医疗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3360元人民币给郭某某。2020年2月22日晚上,冯某某在北流市继续向郭某某订购1200个医疗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币给郭某某。郭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实施诈骗4次,共骗得14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被害人钟某某辨认被告人郭某某的笔录;6.电子数据:被害人钟某某、冯某某及被告人郭某某的手机通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丕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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