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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南沙区,利用和被害人何某甲合伙经营快递业务之机,虚构快递业务量,以要求被害人何某甲充单”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共计人民币38.8万元。经过多次协商,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何某甲还款148480元。2020年7月,被害人何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南沙区,以帮助被害人何某乙办理离婚手续为由,通过微信假装其母亲及律师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共计60708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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