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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184号 

被告人郭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861********,汉族,中专,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住东莞市**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20年8月14日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在东莞市**区**工业区**电子厂,以家人生病、垫付模具钱等理由,骗取同厂工友被害人李某某64000元、被害人付某某5600元用于网上赌博。2020年9月2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排镇南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410室将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银行流水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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