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份,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王某某在承德银行办理贷款,并以办理贷款需要购买名额、送礼等理由,在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冠英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占文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张某某、王某、温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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