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249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号,曾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4月17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同年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虚构能为杜某某介绍购买沙船老板钮某甲的沙子,要求杜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其一万元定金,2019年3月9日,郭某某又向杜某某索要余下的货款,后杜某某让其朋友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四万元。2019年3月11日,钮某甲根据郭某某的安排,将沙船开到颍上县刘集码头郭某某又继续向杜某某索要货款,杜某某再次给付郭某某现金十万元。郭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支付给钮某甲便借故逃离码头,因钮某甲未收到货款而拒绝将沙子卸给杜某某。杜某某随即联系郭某某,郭某某电话关机、逃匿,郭某某骗取杜某某购沙款总计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银行账单明细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陈某某、钮某甲、钮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郭某某微信朋友圈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郭某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花 艳
助理检察员 闫国栋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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