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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韵大道交大云堤小区附近,以购车试骑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一辆本田牌CB400摩托车,并销赃耗用。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金河路附近,以购车试骑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春风牌CF250-A摩托车。该车已追回。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中航城小区附近,以购车试骑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本田牌CB400摩托车,并销赃耗用。

2020年7月12日,被害人余海洋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龙年国际中心附近发现被告人郭某某并报警,民警赶至该处将其挡获。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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