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罗某甲、罗某乙(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汽车质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将以租代购的车辆、公司车辆等质押贷款后,利用拒不接听电话、不回复微信、不留实名电话和实名微信等方式阻碍被害人按期赎车,制造被害人违约的假象,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在合同期限内将车辆提前卖掉使被害人无法赎回车辆,或者在合同期限内故意垒高债务让被害人赎回车辆。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罗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饭店将一辆粤XU****牌汽车质押给罗某甲贷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4000元,25天后还款14000元赎回车辆,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李某某实际到手12000元。2019年12月12日,李某某联系郭某某赎车时,郭某某利用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制造李某某违约的假象,并肆意认定李某某违约,阻碍被害人赎回车辆。该车已在合同期限内被罗某甲卖掉,现无法缴回。经鉴定,该辆东风日产牌DFL7165VBL2(骐达2016款 1.6LCVT酷动版5座)汽车价值79667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罗某乙等人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覃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门口(原**酒家)将一辆粤RK****的宝马118小汽车质押给罗某乙等人贷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25天后还款24000元赎回车辆并退回保证金、汽车维修费6000元,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覃某某到手22000元。当天罗某乙将车辆开到肇庆市交给李某乙处理。质押到期前,覃某某多次电话联系郭某某、罗某乙、李某乙等人赎车,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理睬覃某某赎车的请求。李某乙以车辆是押断车、合同到期、修理好车辆等为由,故意将赎车金额提高至45000元。覃某某从李某乙处以45000元将宝马118小汽车赎回,李某乙拒绝退还保证金和维修费6000元。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罗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庄将一辆粤E2****质押给罗某甲等人贷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3000元,一个月后还款13000元赎回车辆,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黄某某到手10000元。2020年2月25日前后,黄某某连续多天联系罗某甲,罗某甲利用拒不接听电话、关机等方式阻碍被害人赎回车辆。2020年2月25日,罗某甲将车辆卖给伍某某,伍某某以30000元转卖给赵某某。2020年3月17日,黄某某从赵某某处以32000元赎回车辆。经鉴定,该辆别克牌SGM7103LBA1 (英朗—1.0T双离合变速器标准版 5座)汽车价值70166.67元。
4.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罗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冯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市场将一辆粤EL****牌小汽车质押给罗某甲等人贷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5000元,一个月后还款15000元赎回车辆,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冯某某到手12000元。2020年3月10日,冯某某联系罗某甲赎车,罗某甲利用拒不接听电话的方式阻碍被害人赎车。该车已在合同期限内被罗某甲卖掉,现无法缴回。经鉴定,该辆丰田牌雷凌汽车价值106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某某等书证;3.证人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覃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某某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冼嘉敏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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