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0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甲虚构自己可以安排学生上学,先后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4500元。2020年9月10日,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被告人郭某甲将骗取的余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退还给两人,且取得了两人的谅解。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家属把骗取的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4500元,退还给田某某,并取得了田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主动到东风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余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号院**号**楼**单元**室。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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