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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2018年5月17日、2019年9月2日分别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厦一楼体育彩票店,在明知身上没钱、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欺骗彩票店工作人员胡某某向其销售2张11选5复式彩票共计4340元,郭某某拒不支付彩票款。

2、2020年4月2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来到梅州市梅县区**办事处**路**号体育彩票店,在明知身上没钱、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欺骗彩票店老板陈某某向其销售11选5复式彩票及刮刮乐彩票共计5千多元,其中部分彩票中奖1600多元,兑奖后,郭某某拒不支付其余彩票款3872元。

3、2020年4月28日11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路**号体育彩票店,在明知身上没钱、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欺骗彩票店老板李某某向其销售1张11选5复式彩票共计3780元,郭某某拒不支付彩票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活页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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