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区,住电白区**镇**医院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和吴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30日、7月31日,郭某某通过吴某甲的手机微信,冒充吴某甲本人向吴某甲的大嫂冯某某借钱2000元人民币和5000元人民币,共计70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11日,郭某某通过吴某甲的手机微信,冒充吴某甲本人向吴某甲的朋友吴某乙借钱2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2日和6月22日,郭某某通过吴某甲的手机微信,冒充吴某甲本人向吴某甲的姐姐吴某丙借钱5000元人民币和10000元人民币,共计15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诈骗冯某某7000元、吴某乙2000元、吴某丙15000元,合计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签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景荣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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