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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2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0月份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对外宣称有关系、有门路能帮忙从房管局办理到廉租房,取得他人信任,然后以收取定金和协调费为借口,骗取梁某某、王某甲、邵某甲、崔某某等人购房款共计101万元。                  

2、2013年6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张某甲等人购房款130余万元。

3、2015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自已养殖和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骗取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3人借款共计9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将诈骗得来的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生活挥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任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王某甲、邵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志

        张德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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