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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郭某某与皮某某一起到峦山镇政府上访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皮某某表明可以帮皮某某找律师打官司,帮皮某某维权。后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其在长沙市信访局上访的时候,一个名叫刘某甲的律师主动找到被告人郭某某,称可以帮其打官司,后以刘某甲律师的名义向皮某某提出,需要2万元钱律师费,当皮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支付1万余元的时候,皮某某怀疑郭某某找律师这件事的真实性,遂不愿意继续给钱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遂对皮某某谎称,要皮某某凑满2万元给郭某某,如果帮忙找人打官司的事情没做成,郭某某愿意将2万元钱退回,并且还会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于是皮某某继续支付钱给被告人郭某某。自2018年皮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郭某某第一笔钱开始,一直到2019年3月份,皮某某共分7、8次支付21000元钱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并没有为皮某某找律师,而是将其中的8000元花掉了,主要用在了打牌以及家庭生活开支方面。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皮某某多次找被告人郭某某提出,想要与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找到的律师见面,但是被告人郭某某一直推诿,不带皮某某与律师见面。2019年12月3日,皮某某再一次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要求被告人将钱退还给她,郭某某想帮自己圆谎,遂在峦山派出所当着皮某某的面拨打了一个别人介绍的、从未联系过的一个叫刘某乙的律师的电话,此时皮某某已经不相信被告人郭某某,就到派出所报案,被告人郭某某不得不在派出所签下承诺书,承诺在10日之内将21000元钱退还给皮某某,几日之后,被告人郭某某将21000元退还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刘肖飞律师身份情况说明、被告人郭某某收款收条及归还承诺书、被告人郭某某代王新建领取补偿款的记录凭证、被告人郭某某1847331****电话号码2019年11-12月通话详单、证人刘某乙提供的律师身份证明及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民

检察官助理:柴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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